會議紀錄

2010-09-24 99.09.17 第5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會議紀錄

第五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會議紀錄

時間:99年9月17日(五)下午2:00        
地點:臺灣銀行產業工會會議室(臺北市寶慶路35號4樓)


主席:吳振昌理事長                        記錄:蔡慈文 

一、主席宣佈開會
應出席理事人數15人,實際出席理事人數14人(如附件)



二、會務報告(略)


三、報告事項(附件一)
1、第四屆會員代表任期屆滿,應推選第五屆會員代表及同額候補代表,應選代表名額如附表。
決議:洽悉。附帶決議,自第六屆代表起,各單位會員人數需達5人(含)以上方有一席代表。


四、確認事項(附件一)
1、第四屆勞資協商會議代表陳江銘99.8.18提出請辭,應由候補代表詹長峯遞補之。
決議:經全體理事確認由詹長峯代表遞補。
2、第三屆勞工董事許家明99.9.13提出請辭,應由候補董事楊盛典遞補之。
決議:經全體理事確認由楊盛典理事遞補。


五、提案討論:

提案1. (併入第2案) 提案人:鄒鈴惠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
案由:有關臺北與高雄工會合併相關事宜。
說明:兩工會合併對全體行員利多於弊,且經數次相關會議,除了高雄工會陳常務理事表達反對之意外,雙方出席之代表均贊成兩會合併,相關處理事宜,提請理事會討論。
辦法:請由各位常務理事或成立專案小組負責與高雄工會進行協商及合併等相關問題。
決議:授權常務理事會按合併中信局模式繼續努力。 


提案2.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阮呂文欽、林和中
案由:整合臺灣銀行為單一工會。
說明:99年3月9日莊副總召集兩工會理監事於總行二樓會議室召開兩會合併會議。決議為請兩會各自於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提案。本會理監事一致通過同意合併為單一工會,惟仍需經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方能執行合併事宜。
辦法:比照合併原中信局模式辦理。
決議:併第1案討論。


提案3.  提案人:阮呂文欽常務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
案由:建請工會加入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提請討論。
說明:
一、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為專業服務金融之工會組織,會員權利義務相近。
二、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所屬之工會與本會同質性高,旗下友會互相交流相關金融資訊,增進會員利益。
辦法:擬請理事會討論後,送交代表大會決議,由本會辦理入會(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相關事宜。
決議:理事會討論效益與本會付出成本相比較,擬移送代表大會決議。


提案4.  提案人:林和中常務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
案由:恢復加入全國產業總工會。
說明:國營事業產業工會均有加入全國產業總工會為上級工會,結合屬性相同,壯大本會力量,實有重新加入需要。
辦法:理事會通過後送大會核定。
決議:理事會通過,送代表大會決議。


提案5.  提案人:李顥軒常務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
案由:為因應(爭取)民國100年團體協約重大事項入「憲」,擬建請實施「會員倍增計畫」案。
說明:
一、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舉國歡騰」,爭取增修重大條款入「憲」-團體協約,乃最佳時機。
二、後ECFA時代,黄金十年,ECFA紅利全民共享,政府官員瑯瑯上口,為「會員」爭取「優惠」條款入憲此其時也!然,會員人數(比率)絕對是關鍵中的關鍵。
辦法:
一、以兩年會費為最高補繳上限,卽新台幣1,200元整為上限,不足兩年者以實際月數核計。
二、以「會員倍增計畫」為考量不追補任何會費。
三、以上兩點截止日均訂為民國99年12月31日止。
四、截止日(99.12.31)後仍未加入會員者,因本團體協約簽約後而受惠者,加收受益費,比率授權理事會訂定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決議:99年10月31日前優惠期間均不補收入會費,逾期均須追繳新台幣壹萬元整。


提案6.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阮呂文欽
案由:訂定團體協約代表選舉辦法(附件二)。
說明:本會團體協商代表均由理監事會推派,為落實工會民主化特擬訂草案,提請討論。
辦法:理事會制訂後送代表大會備查。
決議:第3條修訂為:「選務單位應於投票日15日前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登記期限為7個營業日。」餘照草案通過。


提案7.   提案人:鄒桂蓉理事    
案由:為建請行方適度調整合併後年資落差乙案,請行方於辦理優退後之年度升遷時需列入考量。
說明:
一、依據第五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及五屆第一次勞資會議提案
  辦理。
二、依勞資會議結論,全面補落差之年資未能接受,然行方亦表明
  本行之升欠制度係屬內規,財政部並未干預及設限,如何於用
  人費用額度內編列升遷員額由本行自訂。
辦法:
一、行文行方本年度辦理升遷考核作業時將本案列入考量。
二、請行方儘速將勞資會議記錄送出俾憑至勞工局申請調解。(附件三)
三、如何補齊落差本會宜成立研議小組列出備份方案以為爭取之底限。
決議:行文行方本年度辦理升遷考核作業,建請依二行局各職等人數比例辦理。


提案8.  提案人:鄒桂蓉理事    連署人:阮呂文欽、杜墨松
案由:為工員退休金於86年銀行業適用勞基法起應比照行員前15年均以一年兩個基數計算之勞動條件修正繼續提勞工局調解,以符平等原則。
說明:
一、依據第五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及五屆第一次勞資會議提案辦理。
二、勞基法84條之2,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於適用勞基法前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規計算,但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均依勞基法計算,優於該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行方於勞資會議中亦明白說明本行屬事業單位,各勞動條件訂定係由事業單位自行訂定後報主管機關(財政部),主管機關並無相關強制性之法令限制;本行退休金於86年銀行業適用勞基法時,本應同時以相同之退休條件(行員與工員前15年一律以優於勞基法條件一年兩個基數計算),然人力資源處當時卻將工員以一個基數計算簽送財政部,使同一單位、同時納入勞基法之員工勞動條件一國兩制,與行原落差一倍,有違公平原則。
四、本案係屬調整事項之爭議,於適用勞基法時,同一雇主應以相同之勞動條件於受雇者。
辦法:
一、以調整事項送勞工局請求調解,視調解結果決定進入勞資爭議之必要性。(附件三)
二、請行方儘速將勞資會議記錄送出俾憑申請調解。
決議:請各位理事向較熟稔的財政立委請求幫忙協調。


提案9.   提案人:鄒桂蓉理事
案由:臺灣金控子公司臺銀人壽併購國華人壽案應向臺灣金控表達本會主張。
說明:
一、 本行績效考核係由主管機關以臺灣經控整體運作為考量考核後再依各子公司績效分別考核;倘臺灣金控受政策指示併購體質不良機構導致整體營運不佳,本行考核亦受其拖累。
二、 自去年8月國華人壽經營虧損由金管會接管迄今均無人問津,目前淨值已達負600餘億元且仍快速增加中,倘金控併購時保險安定基金全部僅有155億賠付,剩餘缺口由金控吸收,此案影響至鉅,遠較慶豐銀併購案更大。
三、 省屬7行庫中其他6行庫(含土銀)均於簽訂ACFA後近期登陸中國設分行以拓展版圖唯讀臺灣金控原地踏歩偏於一隅無法突破還需承擔政府之爛攤,導致金控績效日益下滑要臺銀連帶買單,殊不合理。
辦法:
一、行文向臺灣金控及財政部、立法院表達本會立場並儘速分析對本行之影響。
二、本案員工心聲於8月初即由本會常務理事提出警訊,迄今未見工會任何回應,理事長應密切注意本案發展及研議相關影響。
決議:本會支持兄弟會臺銀人壽產業工會行動,全力配合支援且關心本案發展。


提案10.  提案人:阮呂文欽常務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林和中
案由:武昌行區駐衛警係依照各機關學校團体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附件四)遴任,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辦法給予疑義?提請討論。(附件五)
說明:
一、依財政部87/8/6 台財人子字第872106081號(如附件六),說明武昌分行行區駐衛警已屬純勞工身份,其銀行業於86/5/1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依函釋已行勞基法支給有10年之久。
二、行方於兩行局合併後,自行認定退休金及支給適用其他法規,已不符合財政部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並違反兩行局合併七大原則損及原有權益。
辦法:擬請工會函請主管機關勞委會提出釋疑,保障原有權益。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11.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李錦燦、林和中、李顥軒、鄭桐木、林政潭
案由:制定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
說明:為健全會務人員運用,特參考全國銀行員工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如附件七,提請討論。
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決議:第6條修訂為「會務人員任免授權理事長,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辦理。」。


提案12.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李錦燦、李顥軒、鄭桐木、林政潭、阮呂文欽
案由:職工福利委員會99年8月31日來文請本會指派委員。(附件八)
說明:
一、依據本會87年11月10日第1屆第3次代表大會(附件九)暨96年9 月27日第四屆理監事聯席會議(附件十)修正通過勞方福委會選舉辦法(附件十一)。
二、本會前經與高雄工會達成協議勞方委員名額為臺北工會9席,高雄工會5席自第37屆實施。96年9 月27日第四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5案決議本會理事長為勞方當然委員,另8席名額分配如下:總行區(現北1區)、臺北市區(現北2區)、北區(現北3區)、中區、南區 (金、馬、澎、花、東)等偏遠地區等各1名。餘2名保障女性不分區。
三、依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第36屆第11次委員會議第4案決議(附件十二),本行為配合政府推動性別主流政策需有1/3為女性計7人。惟本會係依分區選舉產生1名,餘2名保障女性不分區。
四、本會依當選9席委員,再選舉產生1名參選福利會主任委員,請推選委員尊重決議支持,如有脫會參選人,依福委會推選辦法第5條授權理事會予以召回。(附件十三、十四)
決議:
一、依往例由理事會推選。
1、理由:本年已辦三場分區勞教及7月13日代表大會,為節省經費與各單位同仁觀感,本年度實不宜再動員大批人力勞師動眾召開臨時大會。
2、經統計本年度舉辦三場分區勞工教育及7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共支付323,294元。本年度截至8月底支出計2,121,354元,截至8月底收入計1,745,395元,差額負375,959元。
二、至於勞資協商代表100.2.27到期,團體協約代表99.3.30到期,惟團體協約100.12.4到期,故明年2月再召開例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三、理事會推選結果: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理事長為當然勞方委員,總行區(現北1區)為林和中,臺北市區(現北2區)為吳進富,北區(現北3區)為陳俊雄,中區為李錦燦,南區為李德耀,偏遠離島地區(含金門、馬祖、澎湖、花蓮、台東)為藍祥益,女性不分區保障2人為歐碧雲、王明慧等計9人。


六、散會(下午5:50)

附件

附件九

附件十一

夾帶檔案1:附件二.doc

夾帶檔案2:附件十.doc

夾帶檔案3:附件十二.doc

會議紀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