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2010-11-15 99.11.05 第5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第五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時間:99年11月5日(五)下午2:00        
地點:統茂江浙海鮮樓(高雄市七賢二路394號2樓)



主席:吳振昌理事長    司儀:蘇映慈總幹事    記錄:蔡慈文秘書 



一、主席宣佈開會
應出席理監事20人,實際出席理監事人數16人           


二、會務報告(略)

三、報告事項:上次會議執行情形



99年8月2日第5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 
提案
1、案由:優退專案非適用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專案人員處理要點,而是專案核准。
決議:(1)本日下午4:00確定拜訪陳副總經理明章,儘速確定勞資協商會議時間,爭取全體會員更優惠的優退條件,並爭取取消退休前3個月不可加班之不合理規定。
(2)與土銀工會聯繫彼此交換意見,討論此次優退專案。
執行情形:提勞資會議結果仍依同仁登記意願辦理優退,人數計201人。6+1為行政院核定所有國營事業均一致,加班費計算因審計部曾提糾正,本會表達100年再辦一次優退日期應訂在月初。
垂詢內容:陳俊雄常務監事表示,建請行方100年再辦一次,本案列入追蹤。


2、案由:建請行方適度調整合併後之年資落差。
決議:列入勞資協商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勞資會議決議仍以擴大升遷名額以漸漸拉近職等。
討論內容:陳俊雄常務監事表示,建請行方升遷比例不可低於今年98年度。


3、案由:工員退休金於86年銀行業適用勞基法起應比照行員前15年以一年兩個基數計算,以符平等原則。
  決議:請各位理事向較熟稔的財政立委請求幫忙協調。
執行情形:行方再次行文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答覆依現行法令無法改變,本會惟有伺機請立法委員幫忙修勞基法84條之1。


4、案由:98年績效獎金請行方儘速發放,以符全體會員期待。
決議:本會將積極進行了解並與土銀工會聯繫。
執行情形:經勞資會議臨時動議,9/2預支0.5個月獎金,10月29日全數發放獎金,比去年提前1個月。


5、案由:99年經營績效不良,就會員權益恐受影響部分請預為因應並隨時將訊息週知全體會員,避免因資訊不對稱之臆測、傳言,造成人心浮盪。
決議:(1)請勞工董事適時的對行方提出經營不善之糾正,並給以建議。
(2)勞資會議時向行方資詢經營不善之原因。
執行情形:請二位勞工董事適時的對行方提出經營不善之糾正,並給以建議。
垂詢內容:楊盛典理事表示,理監事彙集意見告知理事長。由理事長統籌整理理監事意見,提早三天mail告知董事於董事會提案。


6、案由:請將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轉知會員代表。
決議:(1)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之會議紀錄,將於會前放置在臺灣銀行產業工會網站上,並e-mail給會員代表及理監事。
    (2)本會將行文與資訊處,要求將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之信箱擴大容量。
執行情形:本會行文資訊處,已完成理監事信箱擴大容量為100M,會議紀錄如期傳送代表、理監事並張貼本會網站供已註冊會員閱卷。


臨時動議
1、案由:外島各分行(含金門、馬祖、澎湖)服務之員工於休假及例假回臺後回行上班遇非個人因素之不可抗拒原因應經查明屬實後給予公假。
決議:列入勞資協商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行方同意給天然災害假。


99年9月17日第5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 
提案
1、案由:有關臺北與高雄工會合併相關事宜。
決議:授權常務理事會按合併中信局模式繼續努力。
執行情形:本會邀請高雄市臺灣銀行產業工會理監事參加本會第5屆理監事與南區會員代表聯誼餐會。


2、案由:為因應(爭取)民國100年團體協約重大事項入「憲」,擬建請實施「會員倍增計畫」案。
決議:99年10月31日前優惠期間均不補收入會費,逾期均須追繳新臺幣壹萬元整。
執行情形:截至99年10月31日止共483人加入本會。

3、案由:為建請行方適度調整合併後年資落差乙案,請行方於辦理優退後之年度升遷時需列入考量。
決議:行文行方本年度辦理升遷考核作業,建請依二行局各職等人數比例辦理。
執行情形:本會於99年9月30日(99)臺銀產工字第09909300560號函建請行方適度調整合併後年資落差乙案,行方於99年10月11日銀人字第09900462401號函略以:盡量寬列升遷名額,加速同仁升遷,不宜再分彼此不同升遷標準而再次引起隔閤。
本會於99年10月12日e-mail行方回覆函與理監事及勞資協商代表。


4、案由:為工員退休金於86年銀行業適用勞基法起應比照行員前15年均以一年兩個基數計算之勞動條件修正繼續提勞工局調解,以符平等原則。
決議:請各位理事向較熟稔的財政立委請求幫忙協調。
執行情形:行方再次行文財政部釋示,經財政部函示須修改勞基法第84條。


5、案由:臺灣金控子公司臺銀人壽併購國華人壽案應向臺灣金控表達本會主張。
決議:本會支持兄弟會臺銀人壽產業工會行動,全力配合支援且關心本案發展。
執行情形:與臺銀人壽工會密切保持連繫,注意本案發展。


6、案由:武昌行區駐衛警係依照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遴任,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辦法給予疑義?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會於99年9月30日(99)臺銀產工字第09909300570號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示。


四、確認事項: 
1、99年10月21日臺灣銀行第3屆勞工董事林昌陞調臺銀人壽請辭,由候補董事李顥軒遞補。
2、本會第5屆監事林昌陞調臺銀人壽請辭,由候補監事王明慧遞補。
3、事業人員退休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林昌陞調臺銀人壽請辭,由楊盛典委員遞補。
4、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林昌陞調臺銀人壽請辭,由吳振昌委員遞補。
決議:洽悉。


五、預算報告:
1、編具本會99年度1~10月經費收支決算表及100年度各項經費收支預算數如附表,提請審議。(附件一)
決議:洽悉。


六、提案討論:
提案1.  提案人:藍祥益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
案由:落實關懷會員之理念,請理監事研擬一套會員急難救助作業程序。
說明:為因應會員有急難,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時,工會能夠協助提供金援或人力援助。
辦法:由各分行會員代表提出,工會視個案情節輕重,來建立一套作業機制,如發動募捐、探訪關懷等。
決議:授權常務理事會訂定辦法,以重大病故、家境清寒(低收入戶)等會員為急救助對象。


提案2.  提案人:阮呂文欽常務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杜墨松
案由:「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所訂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計算方式甚不合理,損及行員之退休權益,提請討論。
說明:
一、該辦法所稱之保留年資包括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服義務役年資、民國69年5月31日以前之臺銀服務年資及行外公職年資,其退休金計算方式,是以進臺灣銀行當時職等職級之底薪換算行政機關之薪額及職務加給計算退休金,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以申請退休當月薪資計算,相較極不合理。
二、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制度於民國69年6月1日改實施自提公提儲金制,訂有「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 
    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事業人員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遣辦法,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本辦法施行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因此造成「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內涵不合理,其計算方式如下: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69.5.31薪額 +69.5.31職務加給) × 基數 × 發給當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表最高折合率(99年10月為70.88) / 本辦法施行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點表最高折合率(69年6月為18.2)。
三、公務人員薪資增加之基礎分別為全國公務人員統一按薪資比率調整薪資及公務人員個人因考績晉級及升等二項因素,上述保留年資給與計算之退休金僅計算全國公務人員統一按薪資比率調整薪資因素,完全未計算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個人因考績晉級及升等之因素,因此計算「保留年資給與」之數額嚴重偏低,殊不合理。
四、依照上述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本行現職12職等高級襄理,64年12月1日進本行,69年5月31日為辦事員,底薪110(依據財政部所屬國家行局退休、撫卹給與表折算薪額+職務加給0元為總額6329元),工作35年退休 該員保留年資結算給與8年6個月計算退休金如下:(6,329元)×基數16個×70.88/18.2=394,373元
    因此平均每工作一年退休金僅4.6萬元,約半個基數,甚不合理,其原因為12職等高級襄理退休,其退休年資35年中居然有8.5年按退休前30年進本行初任8職等辦事員職等職級換算之薪額及職務加給計算退休金,26.5年按12職等高級襄理薪俸計算退休金,經查全國各公務人員均按退休時當月薪俸或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1段式計算退休金,而唯獨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按2段式計算退休金,致損及本行退休人員之權益,亟應洽財政部修正「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辦法:
1、請工會陳請財政部修正「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事業人員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遣辦法,分別將其年資保留,於離職時按該員離職當月職等職級換算之薪額及職務加給計算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按本辦法第6條規定發給之。
本辦法施行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離職時當月職等職級換算之薪額及職務加給計算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按本辦法第6條規定發給之。
2、適時向立委反應陳請財政部修正該行政命令。
決議:適時向立委反應,陳請財政部修正。


提案3.  提案人:林耀彬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阮呂文欽、李錦燦
案由:有關中部地區(中彰投)單身宿舍(設置於大里分行樓上),提供中彰投各分行助理辦事員以上設籍於臺中縣(市)以外地區之單身居住資格,去除單身工員(含契約工),似乎不太合理。
說明:總行提供單身宿舍居住之福利,應是單身員工之權利,不應只有職員可以享受,且工員薪津本就不高,如此之福利卻不能享有,有點不符合關懷員工之信念。
辦法:請不動產管理部修改單身宿舍居住之資格,能讓單身工員(含契約工)能夠享有居住單身宿舍之福利與權利。
決議:行文建請不動產管理部修改單身宿舍使用辦法。


提案4.  提案人:吳進富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
案由:年度工員提報升任技工,建請行方比照8職等以下之升職日溯自當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說明:現行工員升任技工作業係依升任9職等以上職員生效日期,8職等以下升遷則升職日溯自當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建請行方能比照8職等以下人員模式較符公平。
辦法:請決議通過後函請行方參辦。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100.11.28 銀人資乙字第10000518281號函 工友晉升技工升職日溯自當年元月一日起生效.pdf



提案5.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阮呂文欽、李顥軒、林耀彬、鄭桐木
案由:修改工會組織章程。(附件二)
說明:
【修改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北市臺灣銀行企業工會」,簡稱臺銀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修改第十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其代表產生另定之,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修改第十二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 
【修改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任期自第六屆開始為四年)。
辦法:自102年8月1日第六屆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6.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阮呂文欽、李顥軒、林耀彬、鄭桐木
案由:修改工會幹部選舉辦法。(附件三)
說明:
【修改第七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含理事長),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由當選之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修改第二十三條】理事長之選舉,應於會員代表大會排定之選舉議程中,優先辦理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後,再進行其他幹部之開票。當選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常務理事。
決議:照案通過,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7.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阮呂文欽、李顥軒、林耀彬、鄭桐木
案由:修改事業人員退休基監督委員會選舉辦法。(附件四)
說明:
【修改第四條】本會推選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曾任本會會員代表以上幹部之資格(含各項會議代表)。
2.任職本行之年資十年以上之行員。
具備以上資格者經會員代表五人連署,得為退休基金監督委員候選人。(刪除本段)
【修改第七條】退休基金監督委員之選舉應由本會於選舉日『改為15日』三十日前,對本會會員進行徵求候選人之公告,並以『改為15日』十五日之期限受理候選人登記。
【修改第十條】本會推選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任期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要點」之規定,連選得連任『刪除』一次。
辦法:自101年2月23日第五屆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8.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阮呂文欽、李顥軒、林耀彬、鄭桐木
案由:修改理監事、常務理監事選舉辦法。(附件五)
說明:【第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由當選之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辦法:自102年8月1日第六屆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9.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阮呂文欽、李顥軒、林耀彬、鄭桐木
案由:修改勞工董事選舉辦法。(附件六)
說明:
【修改第二條】本會應選出擔任公股董事之代表三人,候補三人,其選任、撤換及職權之行使與限制,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修改第四條】下列各款人員,不得受推選為公股董事:增列4.本會理事長。5.現任13職等(含)。
【修改第八條】第3.應出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紀錄應呈理事會供閱。
【修改第九條】本會推選之公股董事任期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連選得連任一次。
辦法:自勞工董事第四屆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10.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阮呂文欽、李顥軒、林耀彬、鄭桐木
案由:修改勞資會議代表選舉辦法。(附件七)
說明:【修改第二條】除本會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連選得連任。前項代表名額除當然代表1人外,應選9人,候補5人。
決議:第二條修改為「除本會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連選得連任。前項代表名額應選9人,除當然代表1人外,另選8人,候補5人。」,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11.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鄭桐木
案由:勞工董事候補人選已用罄,再補選二名備有。
說明:本會勞工董事任期至101年7月31日止,因候補二名已用罄,為避免該期間尚有升遷、離退,影響行使勞工董事職權,請在下次代表大會補選二名因應。
決議:通過,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補選二名候補勞工董事。


提案12.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由:本會勞工董事於董事會行使經理任命同意權的同時,請考量升任人是否具工會會員身份。
說明:為落實團體協約區隔會員與非會員權益,建請本會勞工董事於董事會行使經理任命同意權,該員需具有會員身份。
理由:
一、為提昇工會會員水準,擴大工會組織編制。
二、為提昇服務品質。服務品質的提昇,應從內部員工做起,身為高階主管未加入工會組織即表示該員並未關懷員工權益、照顧員工福利,一旦升任經理人,難以重視員工權益及福利,爰提議如旨揭。
三、本案僅代表本會對勞工董事的訴求。
辦法:常務理事會99年10月13日通過,送理事會審議。
決議:通過。


七、散會(下午5:00)

夾帶檔案1:100.11.28 銀人資乙字第10000518281號函 工友晉升技工升職日溯自當年元月一日起生效.pdf

夾帶檔案2:附件一-99年結算及100年預算報表.xls

夾帶檔案3:附件三-991105工會幹部選舉罷免辦法修訂前後.doc

夾帶檔案4:附件四991105事業人員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修訂前後.doc

夾帶檔案5:附件五991105理監事常務理監事選舉辦法修訂前後.doc

夾帶檔案6:附件六-991105勞工董事選舉辦法修訂前後.doc

夾帶檔案7:附件七 - 991105勞資會議代表選舉辦法修訂前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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