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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2 09:02:10 會員與非會員有什麼區別

參加工會之會員與非會員區別點如下:
一、依本會與行方簽訂團體協約有下列幾條對於會員保障。


第九條
甲方不得以業務外包為理由而資遣乙方會員。
第十條
甲方確有調動乙方會員工作之必要時,應依下列五原則辦理: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之工作性質為其體能或技術所能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甲方應予必要之協助。
前項調動除自願者外,應在合理通勤範圍內(註:未超過50公里)。乙方會員有特殊因素無法就任時,得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得要求甲方於十五日內協商處理。


第十三條
甲方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時,應先通知乙方後始得對純勞工身分之乙方會員終止勞動契約。
甲方因純勞工身分之乙方會員對所任工作不能勝任,依工作規則終止勞動契約時,應通知乙方。被終止勞動契約者,如向乙方提出申訴時,乙方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被資遣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給資遣費。


第十五條
乙方會員因遭受資遣或解僱發生爭議,而於收到資遣、解僱通知一個月內提出申訴時,甲方應妥善處理。
乙方得於乙方會員提出前項申訴日起一個月內,要求甲方進行協調。


第五十四條
甲方人事評議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一為非主管人員,其中一人由工會推派。
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案件如有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得通知乙方會員提出書面答辯或列會備詢。乙方會員對於甲方核定之獎懲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受獎懲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申訴書,向甲方提起申訴。
甲方核定乙方會員之年度考核,有連續三年未列有甲等者,乙方會員若有異議,得於收受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申訴書,向甲方提起申訴。


二、總行人評會有一人為工會代表,理事長擔任人評委員。平時獎、懲案,年度票選優秀行員、升遷等等…..。為發展工會組織力量與區隔會員與非會員權益,對於上述人員之圈選均以具會員身份為考量,另對於高階人員升任經理人,本會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要求勞工董事對該員具有會員身份方可行使同意權。
三、100年總行人評會五區票選人評委員,請各單位代表參加選舉各單位人評代表後,向工會理事長通報整合一人選,取得五區票選人評委員,結合工會一席,力量更強大,對於發展組織有相當助力。



臺灣銀行產業工會理事長吳振昌

1.

2010-11-22 16:26:43

從99年度當選優秀人員看會員與非會員區別:
本年度共錄取84人選之1/3計28名。
28名中僅4人為非會員,24人均會員身份。
24人會員中有7人為會員代表。
本會對於這次票選結果感到滿意,當然要感謝其他五區票選委員的支持與合作。
年度升遷即將開始,本會方向不變,以會員為優先。
臺灣銀行企業工會理事長吳振昌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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