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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0

2014-10-21 14:05:19 關於加班費問題求教

二項關於加班費的問題求教:

1、限制加班費時數是否合理?當資方要求員工工作日「上班不遲到、下班不早退」時,為什麼員工的加班時數卻被限制呢?

2、本行工作規則§57所訂之加倍薪資之計算是否合理?當員工遇假日出勤時,只額外領到一日無勞基法加成的一日薪資,竟稱為加倍薪資?

以上兩個問題,請各位工會先進賜教

1.

2014-10-21 18:05:28

因本行屬國營事業,加班費預算受控制,相信各單位已盡量用最公平的方式分配,實在無法另外再給;如擔任工作需經常性加班,建議向主管要求輪換職務。

另,因本行薪資是按月給付,週休二日無上班仍有發給一日薪資,故遇假日出勤再發一日即為加倍工資。

    臺銀工會 敬啟

2. 12630

2014-10-22 09:05:38

感謝回覆:

關於第1點,昨於網路上發現國立師範大學加班費的規定,發現雖然同樣有時數限制,但超出的部分,雖不能領現但可以補休;另外洽詢於公務單位(交通部)服務的友人,亦表示該單位作法相同。而同屬金控底下的台銀人壽亦可加班換補休,為什麼本行不行?請工會為會員爭取。

關於第2點,完全不合理,六日無出勤的同仁也是領到一日薪資,結果辛苦出勤的員工,竟然領較平日加班更少的薪資,這樣合理嗎?既然工作規則中明訂的一週工作五日,每天不超過8小時,則超出部分就該視為延長工時,而應給予加班費,此以週休二日亦有給薪,因此加發一日薪資即為雙倍工資的說法令人難以接受,這是以文字愚弄員工。

以上,請工會或有識之會員前輩同仁再賜教

3.

2014-10-24 09:24:03

本行加班超出可向主管反應改換補休,如會員碰到無法補休情況,應向本會反應!

依據勞基法第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又本行工作規則第5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給員工休假,薪(工)資照給。如因工作需要,徵得本行員工或工會同意於休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工作者,加倍發給該日之薪(工)資。
前項所稱薪(工)資加倍發給,係指除當日薪(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薪(工)資。
第一項休假日及特別休假日之工作時數,不包括在第五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二、農曆除夕。三、春節(農曆正月一日至三日)。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五、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六、勞動節(五月一日)。七、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八、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九、國慶日(十月十日)。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應放假日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隨時調整。」




故目前同仁週六出勤,應多發一日薪資即為勞基法及本行工作規則所言加倍工資;如遇例假週日出勤,不但應加發一日工資,亦可補休一天。

    臺銀工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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