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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6 11:18:00 退會應由工會函知雇主停止扣款

參諸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0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pdf 暨勞動部103年3月13日勞動關1字第1030004787號函釋 行方不得代扣非高雄市地區員工之高雄工會會費.pdf ,會員本得享有退會之權利,工會有依退會表示暨已退會員利益義務關係,函知於雇主表示已非會員並停止代扣繳之義務。

簡言之,凡本會收到會員退會申請書後,經本會每三個月一次的理事會會議審議後,由本會函知扣款單位得停止扣款,方為完成退會。

夾帶檔案1:最高行政法院判決.pdf

夾帶檔案2:行方不得代扣非高雄市地區員工之高雄工會會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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