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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1 13:18:15 工會爭取會員之福利 , 如何落實防止非會員「搭便車」....

團體協約法第 13 條:「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將來團體協約一定要落實防止非會員「搭便車」....

1.

2011-06-07 15:28:33

應該不容易落實該政策cool  不過支持你laugh防止非會員「搭便車」....

2.

2011-06-09 12:12:27

本會於100年團體協約到期前與行方重新增訂第13條防止搭便車條款,換言之,日後只要是工會爭取第12條之權益、福利,非會員需繳受益費,否則行方應拒絕其享受。
相關條文如下供參:
第 二 章 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五、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
第  12    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
    等勞動條件。


臺灣銀行企業工會理事長吳振昌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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