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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企業工會

2018-07-11 11:57:05 有關天災事變出勤之工資規定

《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1. 12101

2018-08-25 10:59:52

請問工會先進: 這一次南台大雨成災,八月二十四日星期五分行出勤者,該如何計算出勤費用?

(1)加倍工資

(2)加倍值班費

謝謝

 

2. 臺灣銀行企業工會

2018-08-27 10:26:10

颱風假在正常上班時間出勤,請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四點辦理;非正常上班時間出勤,請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辦理。

    臺銀工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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