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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1 05:46:57 勞基法疑問

請問

1.如應行方要求於平日提早出勤參加晨會或於休假日參加教育訓練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

2.可否請行方將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列入稽核處查核事項中?

1.

2017-03-13 16:08:10

回覆 alway844 會員:

如單位要求員工提早到公司開會,則上班時間等同提前,即應提早計算加班。例如:職員8點50分上班,單位要求8點半到行開會,則從8點半開始算上班時間,當日的加班就提早從下午4點40分開始計算。

休假日參加教育訓練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單位要求,應按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如在員工休假或國定假日受訓,須核發休假日加倍工資(加發一日所得);如在休息日除加倍工資外,另再加給加班費(工作4小時內以4小時計,4至8小時以8小時計,8-12小時以12小時計),可詳參夾帶檔案1:本會3/9公文說明及附件表。如果教育訓練是採自由參加,自願受訓則無任何加班費。

另提醒因為教育訓練是屬提前就知道會在休假日出勤的行程,單位應事前徵得員工本人同意並報請本會函復同意,方得派員工在休假日受訓!

如遇違法情事,請不吝向本會反應,工會的存在即為捍衛員工權益不受損,至於勞動權益保障事項目前尚不屬稽核範圍,謝謝您的提議,將送本月份常務理事會議提案討論。

    臺銀工會 敬啟

 

夾帶檔案1:1060308038-休假日工資與出勤條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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