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6 17:36:54 關於修法後特休假的計算
1.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關於特休假規定(修法前):(1).1年以上未滿3年者7日。(2).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日。
2.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關於特休假規定(修法後):(1).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3日。(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4).3年以上5年未滿者14日。(5).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5日。
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關於特休假之規定:連續服務滿1年第2年起給假7日,服務滿3年第4年起給假14日,滿6年者第7年起給假21日。
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五十八條 本行員工之特別休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就公務人員法令與勞動基準法予以比較,擇優適用。純勞工身分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請問一下按修法前特休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特休假之規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並依工作規則擇優適用,但勞基法於去年度修正有關特休部分於今年1月1日起適用,關於資淺員工(6個月~6年以內)之特休假計算方式,採用修正後勞基法規定則較有利,是否可依工作規則(上述第4點)規定先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後勞基法,待年資足夠後再變更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呢?
2017-01-23 17:12:32
本會已於1/20行文行方,關於本行員工特休部份,因應勞基法修訂,應依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擇優辦理,詳情請參夾帶檔案1,謝謝。
臺銀工會 敬啟
夾帶檔案1:1060120009-勞基法修訂案 & 附件
2017-05-31 14:19:37
會員您好:
本會爭取今年勞基法修訂上路,理應今年就適用資淺員工,可惜1/20行文行方後,至今仍無回應,經詢行方2月份亦行文請財政部釋示,目前仍待主管機會回應本行員工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是否適用新法(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可擇優適用),如有最新消息會立即公告本會網站,謝謝!
臺銀工會 敬啟
2017-07-10 09:50:42
如依照附件一內的檔案來看,若公務人員休假與勞工休假擇優辦理的話,那前六年應依照勞工特別休假辦理才是,滿七年開始依照公務人員休假辦理才是,目前依照附件一的表看起來,這樣才是擇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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