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2 12:18:16 國旅卡106年新制-工會可以幫忙說話嗎?
今天國發會已經在簡報要從明年1月馬上開始「試辦」,強迫我們的國旅卡至少8,000要花在國內團體旅遊!
這不會太吃人夠夠嗎?完全慷我們之慨去彌補執政失當、陸客不來的損失啊!工會可不可以幫我們講講話?
投影片全文連結:http://slideshare.net/OpenMic1/20161222106
2016-12-23 17:08:00
allen117會員您好:
經查行政院105.12.22發佈之即時新聞:「政院:讓國民旅遊卡回歸旅遊本質 共同促進國內觀光發展。」節錄內文:
針對「一定要先旅遊、後購物」的誤解,徐發言人表示,公務人員可以自由調配補助順序,可先將一半用於購物、另一半用於旅遊補助,並沒有限制公務人員使用補助的順序。
詳參閱新聞連結: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F8BAEBE9491FC830&s=59D2270A5A35D84F
臺銀工會 敬啟
2016-12-26 10:35:18
銀行法第74條--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2016-12-27 13:40:46
據小妹的粗淺瞭解... 臺銀員工的薪資是跟公務員薪資掛鉤的(默)
公務員沒調薪,臺銀的員工也沒辦法的樣子...............
就看現在的大有為政府還要繼續蹧蹋公務員(含公營事業員工)到什麼時候囉..........
2016-12-28 17:28:45
國旅卡相關規定為政府政策,若有任何意見可致電交通部觀光局,或向各區民意代表反應。
調薪工會年年皆有爭取,惟至今尚未接獲政府肯定的答覆,明年將繼續爭取,適時向主管機關提出。
2016-12-29 15:39:11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一提案「配合勞基法修正,政府應取消國旅卡,恢復不休假獎金」,大家可於此處發表意見:https://join.gov.tw/idea/detail/5856ba4a-be1f-4418-a7bf-25110055b24f
臺銀工會 敬啟
2016-12-30 23:37:58
從工會提供的網站中:
勞基法已經修正,勞工未休完之特休,雇主得折算工資發還給勞工,否則勞工可向勞動部檢舉進行勞動檢查。
那銀行本身適用勞基法,不管國旅卡廢不廢除,依新勞基法規定銀行己不能強迫我們一定要休14天假,對於這一個情形,是不是請工會向行方反應,會如何修正此一規定。
2017-01-05 17:43:59
回應 kechbot 會員:
本行員工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休假部分除工讀生與庶務生外,其他皆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查未休假加班費(勞基法第38條稱未休假工資)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中提及,應休假14日。
雖該條亦明訂「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但據悉多數分行同仁皆是放棄、未休畢14日而放棄自身權益。
不少會員對新修訂勞基法的反應心聲,工會都聽到了,請再耐心等候一段時間,期能儘快送上好消息。
臺銀工會 敬啟
2017-01-06 08:11:43
勞基法位階大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勞動部檢舉進行勞動檢查或裁罰時,可以用此一規則抗告嗎?
若裁罰時,受裁罰人好像是各分行經理吧。
人事單位如果不處理這一個事情,依照原來規定,到時候就請各分行經理自己多燒香拜佛,不要出事情了。
2017-01-06 16:28:12
附上相關條文供大家討論,因本行特休假日數與勞基法規定不同,看來關鍵是在特休假未休日數的認定了。
團體協約
第28條
乙方會員(除庶務生外)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庶務生之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7 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017-01-23 17:18:52
本會已於今日行文行方,爭取未休假獎金應按勞基法新修訂內容辦理:員工如有未休畢之休假,應從優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核實發給員工未休假工資,詳情請參夾帶檔案1,謝謝。
臺銀工會 敬啟
夾帶檔案1:1060123012-未休假工資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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