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會員您好:
檢附行方9月14日函文,請詳參夾帶檔案1。
行方已函請各單位轉知同仁可依勞基法規定,9月28日視個人需要選擇「休假」或支領「一日所得」或「補休」,如有孩童須照顧者,建議休假,由單位主管進行人力調配。
另有會員詢問勞基法規定「加倍工資」,在此釋疑。
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本行員工支領月薪,一個月薪水為30天日薪總和,故9/28休假日當天工資已含在當月薪資內,「加倍發給」即是指除9/28日薪外再加發一日所得,特此說明。
臺銀工會 敬啟
夾帶檔案1:105.9.14 臺灣銀行 銀人資乙字第105000381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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