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2014-03-05 103.2.20 第6屆第3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第6屆第3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2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00
地點:臺灣銀行企業工會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5號4樓)
主席:吳振昌理事長        司儀/記錄:梁景揚秘書

一、主席宣布開會
應到理事15人,實到15人,列席監事4人,勞工董事1人。(詳附件)
二、會務報告:
1、103.1.6新開一外幣戶,解除一筆1百萬臺幣定存轉存20萬人民幣定存,利率3.2%。
2、針對行方前行文全行「高雄工會為合法成立之工會,本行同意依法代扣會費」乙案,本會已送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於今日開會。
3、103.1.16李顥軒副理事長榮退,由候補第一順位鄒桂蓉遞補理事一職。
4、本會已申請電子公文系統,自103年1月1日啟用。
三、勞工董事報告(傳閱董事會議事錄)
四、票選常務理事1名
由蔡能松當選。
五、選任副理事長1名
由胡錦川擔任。
六、報告事項:
1、審核102年11月份至103年1月份會員退會申請。
2、全國產業總工會訂於今年5月1日舉辦五一勞動節大遊行,主題為要調薪、要尊嚴、降工時、反派遣,本會預計邀集大台北地區100位同仁參加,並提供每位300元誤餐費。
3、上次會議執行情形:
102年11月12日第6屆第2次理事會會議 
提案
1、案由:建請行方修改本行員工貸款辦法。
決議:行文行方辦理。
執行情形:行方來電辦理中。
2、案由:就本企業工會之會員子女獎學金獎勵辦法中第三條第二款:會員子女前一學年學業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其中操行成績是否應刪除,請提會討論。
決議:俟各大專院校廢除操性成績後,再研究是否刪除。
執行情形:目前僅有少數大專院校廢除操行成績。
3、案由:建請本會協助分行本會員工因加入本會後,申請退出高雄市臺灣銀行企業工會而遭受該會恐嚇或以法律問題阻止不讓退會,而產生複式工會重複繳交會費之困擾,如本案透過本會之協助而順利解決,將有助於本會南區幹部推動,爭攬南區新會員加入之意願,謹請 討論。
決議:授權理事長,視需要工會全力支援訴訟。
執行情形:勞動部(舊稱勞委會)已受理「申請退出高雄市臺銀工會未被受理」一案,將以大同工會為案例,俟勞動部開會討論後發文通知。
4、案由:修改本會會員慰問辦法。
決議:照案通過,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執行情形:修改後會員慰問辦法已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並於1月22日行文全行重申本會會員福利。
5、案由:建請本會發起每年不定期於北、中、南三區舉辦如聯誼活動、愛心義賣及送愛心等活動,並由本會提撥經費補助,以利會務之宣導及讓會員對現況之了解,並增加會員及幹部之情感,將有助於本會之知名度及形象提升及增加會員之向心力,謹請 討論。
決議:配合行方辦理愛心或公益活動時,本會派幹部出席或協助辦理。
執行情形:目前未接獲行方有舉辦愛心或公益活動。
6、案由:建議行員貸款同軍人貸款免收徵信查詢費300元;匯款免收手續費(惟金資要收)。
決議:照案通過,行文建請行方辦理。
執行情形:本會102年11月26日行文行方辦理,行方102年12月3日函復開辦手續費免收,其餘各項收費含信用查詢費授權營業單位得於減免。

七、討論事項:
提案1.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蔡能松、林政潭、杜墨松、林耀彬、鄒桂蓉、鄭桐木、李德耀、胡錦川
案由:國內分行中襄執行副經理職務,需升任12職等且經高級幹部訓練班成績優秀方可真除為副經理。
說明:為求人事升遷公正、公平、公開,中襄執行副經理職務經稍以時日,即真除為副理並未經升任12職等遴選機制,經高襄高專等同仁強烈反彈,造成不公,且遴選中襄執行係依何標準並無訂定,易造成有辦法、有門路、有後臺之人開方便之門,也造成同仁極大的不滿。
決議:行文行方辦理。

提案2.提案人: 蔡能松常務理事
連署人:胡錦川、杜墨松、林政潭、房季鎮、李德耀
案由:建請總行適當調整水、電、油、紙四省專案目標政策,避免客戶流失及照顧員工健康,提請討論。
說明:本行為營利事業單位,雖適用經濟部推行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省電、省油、省水、省紙)專案計畫,惟總行未考量各部室單位及分行之建築結構設計、老舊或地理位置環境,亦未依經濟部措施內容所示”各執行單位應洽專業技師、工程顧問服務業或能源技術服務業等業者,評估購置高效率設備汰換已屆臨使用年限設備之節能減碳效益,並確實編列預算執行汰舊換新”,一昧要求單位節電,設定每年省電目標,單位總務經常為達目標,非到忍無可忍之際才願開啟空調系統,如此,易造成分行客戶抱怨及客訴,造成客戶及業務流失,並致員工工作效率不彰,精神不濟!醫學報導亦常報導空調系統不佳易衍生呼吸系統等疾病,是故醫療院所及各機場空調溫度不敢太高主因。金融業是全面競爭之行業!客戶比的是銀行之服務及場所舒適度,據了解多數民營金融機構並未對其分行用電部分強烈要求或設立目標,要求的多是業績成長,是業務之成長所產生之經濟效益必大於電費之支出,甚至可提高董事長注重的本行ROE及ROA。
決議:行文行方,建請注重勞工安全衛生,是否應更新設備,避免影響員工健康。

提案3.提案人:杜墨松常務理事
連署人:蔡能松、鄒桂蓉、鄭桐木、李德耀
案由:分行行舍出租部分,租金可否應市場景氣適度調整,以維分行業績壓力考量,以護同仁工作士氣著想,提請討論。
決議:請勞工董事於董事會向主政單位詢問了解。

提案4.提案人:吳進富理事
連署人:杜墨松、林政潭、馬日偉、鄒桂蓉、李德耀
案由:同一分行兩位工友,單位報出考績只能一甲一乙,是否有違73%的原則?提請理事會討論。
決議:行文行方,請行方重視合理性,不要有違73%的原則。

提案5.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鄭桐木、蔡能松、馬日偉、藍祥益、杜墨松、李德耀、林政潭、胡錦川、鄒桂蓉
案由:本會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擬於本行行員訓練所舉辦,提請討論開會時間。
說明:本次大會適逢改選第6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第3屆團體協約協商代表(選舉辦法如附件一),及舉辦會員代表勞工教育課程。
決議:暫定103年4月11日(星期五)於本行行員訓練所交誼廳召開本會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暨勞工教育課程。

提案6.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鄭桐木、蔡能松、馬日偉、藍祥益、杜墨松、李德耀、林政潭、胡錦川、鄒桂蓉
案由:購置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紀念品給會員代表及貴賓,提請討論。
說明:建議購置價值400元左右的行動電源300個,作為會員代表大會提供給會員代表、各項會議幹部及友會來賓的紀念品。
決議:授權理事長處理。

提案7.提案人:李德耀理事
連署人:胡錦川、杜墨松、蔡能松、房季鎮、鄒桂蓉
案由:建議本行人民幣定存優惠專案(金額需10萬元以上)1年期定存利率提高至3.2%以上,以提升本項業務競爭力,增裕本行人民幣存款餘額。
說明:本行目前人民幣定存優惠專案1年期定存利率除102年12月31日之前已存入6個月以上臺幣定存中途解約不打折轉存人民幣1年期定存金額2萬元以上,利率才有3.2%,其餘皆為2.8%,相較其他泛公股銀行為低,例如同樣10萬元以上人民幣定存:兆豐銀行3個月-1年,利率3.2%;一銀6個月-1年,利率3.18%;臺企銀行1年期利率3.2%;合庫銀行5萬元以上人民幣定存亦有3%,此種情況將造成本行推展人民幣存款業務之不利影響,甚至連行員都不願在本行承作人民幣存款,而到其他更優惠銀行開戶往來,故建議如案由。
決議:請勞工董事於董事會適時向行方反應人民幣存款相關事項。

八、臨時動議
提案1.提案人:李德耀理事
連署人:胡錦川、蔡能松、鄒桂蓉、房季鎮
案由:建議總行儘速發佈仁武分行籌備處人員人事命令,俾接管前金分行業務並執行業務移交高雄分行任務,至對未派至仁武分行服務之前金分行人員應立即給予填寫意願書,且依其所填寫分行志願,分發到其他分行服務,以提升人力資源運用效率。
說明:新成立仁武分行預定行址刻正內部裝潢中,預計4月開幕,為爭取籌備時效、順利移交前金分行業務及人力資源運用效率之提升,建議如案由。
決議:行文行方參酌辦理。

提案2.提案人:鄭桐木常務理事
連署人:林政潭、胡錦川、蔡能松
案由:就本行國內營業單位末5名,共計30家分行之103年度「超時加班費」,員工每月各減1小時事,建請行方提出配套措施。
說明:經營管理考校之公平性,本就有虞缺,況且分行立地條件本就有不同,經濟狀況各異。後5名之正副主管本就有考績有別,而基層員工工友至何家分行服務,亦非其所能決定。顯為不公平及不妥。(附件二)
辦法:請行文行方提配套措施,以激勵同仁。
決議:行文行方,針對行方103.2.13銀會字第10300004311號函所提末5名之單位,建請達成盈餘目標的單位不應列入核減加班費。

提案3.提案人:林政潭理事
連署人:鄭桐木、胡錦川
案由:建請就本行之襄理級以上同仁給予職務加給,惟其不得領取「加班費」。
說明:目前公、民營行庫(即泛公股銀行)幾乎都採幹部加級,而基層員工以「加班費」之薪資制度做為差別待遇之依據鼓勵員工。
決議:緩議,目前泛公股襄理級以上職務加給僅限主辦襄理才有,整個費用在加班費下,會影響其他員工權益,故無法成行。

提案4.提案人:沈錫榮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
案由:請工會向行方爭取調薪。
說明:馬總統已要求企業調薪,金管會曾主委也公開表示請金融機構率先調薪以帶動全面企業調薪,工會是否趁此時機向行方建議調薪。
決議:通過,請勞工董事於董事會中提案。

九、散會(12:10)

夾帶檔案1:附件-理事會簽到表.pdf

夾帶檔案2:附件一~二.pdf

夾帶檔案3:理事會決議行行方之公文.pdf

夾帶檔案4:103.3.4銀人資乙字第10300056831號函.pdf

夾帶檔案5:103.3.4銀產管字第10300053181號函.pdf

夾帶檔案6:103.3.14銀人資字第10300053231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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