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2012-09-10 101.09.05 第5屆第4次臨時理事會

第5屆第4次臨時理事會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9月5日(星期三)上午10:00
地點:臺灣銀行企業工會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5號4樓)



主席:吳振昌理事長  司儀:蔡慈文總幹事   紀錄:梁景揚秘書


一、主席宣布開會
應到理事15人,實到理事15人。(詳附件)簽到表.pdf



二、會務報告(略)

三、討論事項:

提案1.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林和中、李顥軒、李錦燦、阮呂文欽、鄒桂蓉、江明宏、楊盛典、鄭桐木、林政潭、林耀彬、杜墨松、吳進富、藍祥益、池民安


案由:關於臺灣銀行101年8月22日銀營運字第10100379811號函,收回自97年起部分駕駛及技工之行員儲蓄存款優惠額度48萬元溢付利息乙案,提請討論。(附件一)

說明:
一、本會相關駕駛、技工之會員約201人,皆可委任本會提起訴訟,訴訟總金額須超過150萬,授權常務理事會先篩選20幾位會員提團體訴訟。
二、六和商務法律事務所楊景勛律師團體訴訟一審10萬元,協成法律事務所楊進興律師團體訴訟一審8萬元。
三、此案訴訟費用是否全由本會支付?


決議:
一、經全體理事投票表決,決定由本會法律顧問六和商務法律事務所楊景勛律師為此案第一審訴訟律師。
二、此案訴訟費用全由本會支付約30幾萬,列入訴訟費用預算。
三、請單位代表轉知所屬具本會會員身分之駕駛、技工檢附抵銷函、臺灣銀行應收回駕駛及技工優存超額息暨收回記錄分戶明細表及填寫委任書後,最遲應於9月30日前寄送本會作為訴訟依據。本案如三審定讞工會勝訴,則行方扣回利息款除退回另需加計利息,本會會員全部適用,沒有加入本工會同仁則不在保護內,自求多福了。


提案2.  提案人:楊盛典理事    
連署人:李顥軒


案由:總行101.8.27銀總務乙字第10100388971號函對於加強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不切實際,提議更改方案。

說明:該公文係以行政機關為規範對象,本行實施甚不妥適,諸如:單層樓地板1-200坪卻不能使用個人垃圾桶,櫃台人員要將撕下的點鈔帶隨地亂丟或每次收款、算錢後都要把『點鈔帶』拿去大垃圾桶丟,而每樓層設『廚餘』垃圾桶根本不合實際需要。

辦法:建議行方另訂營業單位適用之『加強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的辦法』,而非如文照轉,卻不可行。

決議: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於勞工安全衛生會議中提出此案討論更加合宜方式以利施行。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上午11:40)

夾帶檔案1:簽到表.pdf

夾帶檔案2:附件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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