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2011-08-24 100.08.12 第五屆第5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第五屆第5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8月12日(星期五)下午2:00        
地點: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40號)


主席:吳振昌理事長        司儀/記錄:蔡慈文總幹事


一、主席宣佈開會
應到理事15人,實到理事15人。(詳參附件)


二、 會務報告
1、99年7月31日止,工會存款餘額5,197,154元。截至100年7月31日止6,736,038元,在一年內結餘數增加1,538,884元,若扣除林昌陞匯回款587,950元,一年內結餘數增加950,934元。(附件一)
  97年12月31日結餘:5,752,481元
  98年12月31日結餘:5,606,369元
  99年7月31日結餘:5,197,154元。
本會自99年8月2日至100年7月31日收入$2,875,572元,支出$1,924,638元,結餘950,934元。
2、99年度工作考成,研考會已通過8月2日送行政院中,8月5日全產總會務人員來電:行政院工作考成已核批下來。預定本月底可發獎金。本年度升遷應可提前於12月底完成。
3、8月2日與陳俊雄常務監事至立法院,拜訪財委會召集人費鴻泰立法委員,另再送總工會理事長陳杰立法委員及司法法制委員會王廷生立法委員等,陳情書(詳附件二)請求協助工員退休金、退休年資合計、約聘雇人員轉公務人員等案。
4、技工、司機行員優惠存款額度調整為28萬乙案,經4次會議結論陳報財政部,財政部於100年7月25日函覆(詳附件三),本案請求費委員居中協調,期望將傷害降至最低。
5、行方100.8.4已行文各單位,訂於100.12.20為單一基準日賡續辦理100年度員工專案精簡優惠退離。

三、 勞工董事報告(略):傳閱董事會議事錄。


四、 報告事項:上次會議執行情形
100年5月19日第5屆第4次理事會 
提案
1、案由:建請行方將現行星期例假及連假期間到行工作之行員值班費600元提升至1000元。
決議:列入勞資會議討論、爭取。
執行情形:列入下次勞資會議議案。
2、案由:建請行方春節期間除夕至初三發給輪班人員慰問金,延長由除夕至春節連續假期結束,發給每日新臺幣1000元整春節慰問金,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行文建議行方參辦。
執行情形:本會於100.5.30行文行方,行方100.6.15來函同意辦理,並於100.6.15 mail致各位理監事。
3、案由:請本會各級幹部(含會員代表),踴躍參與會務以活化工會,凝聚工會向心力。
決議:請所有理事在五月底前填報十個以上認養單位,傳至工會。
執行情形:理事認養名單已分配完成並mail至各位理事信箱,請持續與會員代表保持互動。
4、案由:建議工會調整工會幹部選舉制度,理事長、理監事等幹部應由當屆會員代表投票選舉產生。
決議: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應於任期屆滿前改選。
執行情形:依法辦理。
5、案由:為因應新工會法第七條: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提請研議如何增加會員。
決議:除新進員工及原留職停薪會員外,自即日起依本會收費標準補繳兩年會費。
執行情形:依決議執行。
6、案由:審計部查核本行司機、技工員工優惠存款額度48萬提出糾正案,提請討論。
決議:訂落日條款,即現有之司機、技工維持原額度,自新協商後之司機、技工依財政部規定28萬。
執行情形:行方持續會議協商,函報財政部於100年7月25日回函,指示技工、司機全面調整為28萬,並追究責任及收回溢付利息,張明道總經理正積極與財政部溝通,本會請費鴻泰立法委員協助。(附件四)
7、案由:本會加入臺灣金控工會聯合會。
決議:依據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聯合會組織章程草案第八條,推派出十三名代表:吳振昌、林和中、阮呂文欽、藍祥益、李顥軒、吳進富、江明宏、鄒桂蓉、林耀彬、蔡建緯、陳俊雄、李德耀、房季鎮。後補6名:鄭桐木、鍾芳利、傅芊芊、吳麗真、程如意、孫苠富。
執行情形:依決議照辦。
臨時動議
1、案由:本會登記證書下落不明,儲藏室存放一些私人物品擬請會務人員清理。
決議:工會證書如遺失請補發以備換發新證書,私人物品自即日起十天內請清理後通知當事人領回,逾期視同廢棄物處理。
執行情形:經鄒桂蓉理事本人親至工會儲藏室整理,屬於鄒理事個人物品攜回。工會證書找不到,85年5月至87年12月帳簿也查無。請鄒桂蓉理事將移交時,委託律師公證書影本乙份交工會留存。

五、 討論事項:
提案1.   提案人:李顥軒常務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
案由:
 一、建議提撥本會存摺部份金額做為定存,以增加本會收益。
 二、本會共三個帳戶,建議結清一個捐款帳戶。。
說明:
 一、本會共有三個帳戶:活期性儲蓄存款003-004-25498-8,活期性儲蓄存款052-004-63779-1,活期存款052-001-61935-8,若提撥部分金額作為定存,其利息收入可增加本會收益。
 二、本會共三個帳戶,一個為經常會費存入帳戶,另外兩個作為捐款帳戶,建議結清一個捐款帳戶。
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授權理事長處理。
決議:照案通過。結清「活期存款052-001-61935-8」,轉入「活期性儲蓄存款003-004-25498-8」,將「活期性儲蓄存款052-004-63779-1」分四筆,每筆一百萬,以存本取息方式辦理。

提案2.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楊盛典、林耀彬、阮呂文欽、李顥軒、林和中、林政潭、杜墨松、鄭桐木
案由:本會100年4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經常費收費辦法,擬提請討論何時實施。。
說明:
 一、依據團體協約第四十七條:甲方從業人員為乙方會員時,其應繳之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費用等,由甲方在其薪資內自動代扣。
 二、依據100年4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本會組織章程第25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入會費:入會時工資之一日所得。
       二、經常費:依職等,八職等(含)以下人員每人每月捌拾元,九職等(含)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壹佰元,並委託所服務單位在發薪時代為扣繳。」
   增加會員福利事項,每位會員投保100萬意外死亡保險。
 三、依據會員入會申請書:本人贊同工會宗旨申請加入貴會為會員,遵守一切規章及決議案。
辦法:日期確定後,行文資方辦理。
決議:通過。由101年1月1日起實施,以100年12月份會員清單(不含贊助會員)投保,並行文資方辦理代扣會費。

提案3.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楊盛典、林耀彬、阮呂文欽、李顥軒、林和中、林政潭、杜墨松、鄭桐木
案由:本會主張臺灣銀行企業工會為臺灣銀行有關勞資關係之唯一對口單位,一切需勞資共組之代表、委員會、勞工董事、人評委員等等…,任期屆滿時,全部由本會選派。
說明:
一、依據100.5.1新工會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同一企業只能組織一個企業工會。
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三、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4條:本會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員工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臺北市。
    高雄市臺灣銀行企業工會組織章程第6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分行。
    本會登記證書經臺北市勞工局登錄勞委會工會資訊平台之編號為總行統編。
辦法:列入勞資會議。(附件五)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4.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楊盛典、林耀彬、阮呂文欽、李顥軒、林和中、林政潭、杜墨松、鄭桐木
案由:原純勞工(工友、技工、司機、約聘僱)人員,經參加本行內部改雇員考試錄取,前年資已滿25年,領取勞保給付金,日後辦理退休時前勞保金應併入優惠存款額度。
說明:依案由之勞工取得公務人員身份,依當時行方規定須結算勞保部分,將來是否可以存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不得而知。基於同一事業單位退休其前領取之勞保給付,應於退休時計入退休金優惠存款。
辦法:列入勞資會議。(附件五)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5.(併第7案)  提案人:吳振昌理事長    
連署人:楊盛典、林耀彬、阮呂文欽、李顥軒、林和中、林政潭、杜墨松、鄭桐木
案由:本會與行方簽訂團體協約於100年12月屆滿,提出修改條文如附件六,提請列入團體協約修訂版本。
說明:依據團體協約第五十六條:本協約有效期間定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雙方應互派代表共同協商續約或修改。
辦法:列入團協會議。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6.   提案人:楊盛典理事    連署人:吳振昌、李顥軒
案由:由本會發文總行,非具本會會員身份不得升任經理職務,且公佈工會公告區。
說明:依團體協約第四條:凡經正式僱用之甲方員工,於僱用後除依法不得加入工會者外,均有加入為乙方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其入會手續於員工報到後由乙方辦理之。非乙方會員之甲方僱用人員,不得享有優於乙方會員之待遇。
辦法:由本會發文總行並檢送無會員身份之副理人員名單,要求請勿提名,以免難堪。
決議:照案通過。另以e-mail至各副理信箱,附公文、理事會決議記錄、入會申請書等。

提案7.   提案人:鄒桂蓉理事    連署人:楊盛典、吳進富
案由:就行員退休金優惠利率存款於續訂團體協約時,應予納入以保障500萬優存額度及優惠利率。
說明:
一、依據勞基法第六章所訂,退休事項其均屬勞動條件之範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款亦明定退休應為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
二、本行退休金優惠利率於省府時代即依行政命令行之,迄今存續逾50載,顯見其應為勞資雙方之勞動契約應無疑義。
三、其既屬勞動契約內所規範之勞動條件,按團體協約法即應依法納入團體協約保護範圍,俾免因其無法源,對員工之不安定感影響員工情緒,且對公保年金施行時有可能產生之變數予以預為因應。
辦法:本行團體協約與行方簽訂至本年底即將屆滿,請重行續約時予以納入。
決議:併入第5案討論。

六、 臨時動議(無)



七、 理事會回應監事會議案(廖民權監事列席說明)
100年5月19日第5屆第4次監事會 
臨時動議
1、案由:第五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選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與團體協約協商代表,兩項代表同額同人當選,實為不妥,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請理事會研議可行方案。
理事會回應:本會勞資代表、團協代表等二項選舉辦法,業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次上項參選人同時登記二項代表,且同額競選純屬巧合,為增加更多會員參選,除工會網站公佈,另e-mail至會員信箱。
2、案由: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提案須經理事會追認通過。
決議:通過由廖民權監事列席理事會說明。
理事會回應: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16條第8點(附件七)及工會法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常務理事會執行第4屆第8次理事會決議完成法定程序,權責屬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提案,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案均合乎法令。
3、案由:第五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辦理三項選舉,100.3.22選舉公告,其中選務工作日期流程似違法選罷法,恐造成選舉無效。
決議:通過。因歷屆選務時程皆如此訂定,本次會務人員不察依照辦理,前業經常務監事口頭告知下次選舉修正選務工作日期流程,候選人撤銷登記截止日期應在審核候選人資格與抽籤決定選號日期之前。
理事會回應:依決議辦理。
4、案由:本行工員退休金給與未達最低基本工資標準乙案,希望理事會向行方爭取依勞基法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請理事會積極向行方爭取。
理事會回應:本會函請財政部、勞委會、人事行政局、行方等釋示…,勞委會於100年7月8日函示並無違法。(附件八)
5、案由:本會登記證書遺失該如何尋回,提請討論。
決議:請理事會辦理。
理事會回應:經鄒桂蓉理事來會整理私人物品,仍無證書,本會已依勞工局指示,辦理註銷,並核發臺銀企業工會證書。

八、 散會(下午5:15)

夾帶檔案1:1000812第5屆第5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八個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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