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2010-09-07 99.08.02 第5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第5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時間:99年8月2日(星期一)上午10:00
地點:臺灣銀行公庫部(臺北市貴陽街一段120號六樓)
主席:吳振昌理事長                        紀錄:蘇映慈 
一、主席宣佈開會:
應出席理監事:20人,實際出席理監事:20人。 


二、報告事項:(略)

三、推選常務理事5名、推選常務監事1名


第五屆當選常務理事5席名單如下表:
NO 姓 名 單 位 名 稱 票 數
○1 吳  振  昌 花蓮分行 13
○2 林  和  中 董事會稽核室 9
○3 李  顥  軒 龍山分行 9
○4 李  錦  燦 臺中分行 8
○5 阮 呂 文 欽 資訊處 8



第五屆當選常務監事1席名單如下表:
NO 姓 名 單 位 名 稱 票 數
○1 陳  俊  雄 新店分行 3


四、提案討論:


第1案  第1案與第7案併案。
提案人:鄒鈴惠  
連署人:林昌陞、林和中、吳振昌、楊盛典、鄒桂蓉、杜墨松
案由:優退專案非適用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專案人員處理要點,而是專案核准。
說明:此次優退專案乃今年初林理事長及本人與部長會敍所爭取,其目的為促進本行人力資源新陳代謝,降低人事成本,提高就業率.與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專案人員處理要點處理辦法有所不同,如果仍照其辦法處理,將會降低優退的誘因,因而失去辦理優退的真實意義。
辦法:儘速召開勞資協商會議,爭取較優之退休條件。
決議:(1)本日下午4:00確定拜訪陳副總經理明章,儘速確定勞資協商會
議時間,爭取全體會員更優惠的優退條件,並爭取取消退休前3個月
不可加班之不合理規定。
(2)與土銀工會聯繫彼此交換意見,討論此次優退專案。


第2案  提案人:鄒鈴惠

連署人:林昌陞、林和中、吳振昌、楊盛典、鄒桂蓉、阮呂文欽
案由:勞資協商代表、團體協約代表、職工福利委員會代表及會員代表任期相
繼到期。
說明:勞資協商代表任期:100年2月任滿
團體協約代表任期: 99年3月任滿
職工福利委員任期: 99年9月任滿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 99年9月任滿  提請討論。
決議:(1)本年9月底以前完成本會會員代表之選舉。
    (2)本年10月底以前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舉辦已到任之代表選舉。


第3案  第3案與第4、9、10案併案。
提案人:鄒鈴惠


連署人:林昌陞、林和中、吳振昌、楊盛典、鄒桂蓉、阮呂文欽
案由:建請行方適度調整合併後之年資落差。
說明:因兩行局升遷制度之不同而產生職等之落差,除於會員代表大會上所提廢
除領組職稱外,另提供相關辦法提請討論後,請新任理事長與行方溝通實
施。
辦法:1.九升十等併入八職等之年資.(因原中信局八升九等早本行二年),十升十等併九等年資。
      2.十及十一職等升等不升級(針對台銀人)
3.按照原員工佔總人數比率報升。
4.以上辦法實施三年後再恢復正常升遷辦法。
決議:列入勞資協商會議討論。

第4案  與第3案併案。
提案人:鄒桂蓉
連署人:林耀彬 吳進富 杜墨松 廖民權 鄒鈴惠 阮呂文欽 蔡建緯
案由:工員退休金於86年銀行業適用勞基法起應比照行員前15年以一年兩個基數計算,以符平等原則。
說明:
一、依勞基法84條之2,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於適用勞基法前依其當時應適用
之法規計算,但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均依勞基法計算,優於該法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二、本行退休金於86年銀行業適用勞基法起,行員前15年以優於勞基法條件一
年兩個基數計算,工員卻以一個基數計算,同一單位、同時納入勞基法之員
工勞動條件不應一國兩制,有違公平原則。
三、本案經第一、二審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解釋遭伯駁回在案。
四、可依實力原則於選舉期間進入行政管道協商爭取。
辦法:
一、行文行方儘速召開勞資會議協商。
二、經由行政院管道及國民黨中央黨部系統於五都選舉前為有效爭取。
三、透過立法院財委會委員邀財政部勞資政協商
決議:列入勞資協商會議討論。


第5案  提案人:鄒桂蓉
連署人:楊盛典 鄒鈴惠 吳進富 杜墨松 廖民權 阮呂文欽 蔡建緯
案由:98年績效獎金請行方儘速發放,以符全體會員期待。 
說明:
一、 97年度績效獎金因受中油等經濟部所屬國營企業影響,致行政院遲未核發,經本會第四屆幹部爭取後方以「各部會事業單位脫鉤」方式於98年底發給。
二、 98年度本行盈餘達成並經立法院核定績效獎金4.6個月,經濟部所屬台電公司績效獎金於7/16發放,本行為財政部所屬單位,迄今仍未聞發給訊息,會員均甚為關心。 
辦法:
一、請理事長儘速了解原因並行文行方召開勞資會議協商及拜會財政部爭取。      二、經由行政院管道及國民黨中央黨部系統於五都選舉前為有效爭取。
三、透過立法院財委會委員邀財政部勞資政協商。
決議:本會將積極進行了解並與土銀工會聯繫。


第6案  提案人:鄒桂蓉
連署人:楊盛典 鄒鈴惠 吳進富 杜墨松 廖民權 阮呂文欽 蔡建緯
案由:99年經營績效不良,就會員權益恐受影響部分請預為因應並隨時將訊息週知全體會員,避免因資訊不對稱之臆測、傳言,造成人心浮盪。
說明:
一、  99年度經營績效倘未達核定盈餘,績效獎金如何比照台電中油等企業爭取?
二、  避免因績效獎金縮水導致13%優存利率引發員工勞勞對立、用人費用減縮
導致員額縮編造成營業單位人力短缺。
辦法:
一、 理事長應負責隨時了解營運狀況,並與勞工董事密切聯繫取得最新資料即
時評估相關衍生之問題以為危機因應並週知會員。
二、 必要時召開臨時理事會討論對策。
決議:(1)請勞工董事適時的對行方提出經營不善之糾正,並給以建議。
(2)勞資會議時向行方資詢經營不善之原因。


第7案  與第1案併案。
提案人:鄒桂蓉    
連署人:楊盛典 鄒鈴惠 吳進富 杜墨松 廖民權 阮呂文欽 蔡建緯
案由:本行此次辦理之優退案其優退條件及人力進用辦法均未明訂即函知全行於8/16日前須提出申請殊不合理。
說明:
一、 優退案之優退條件依人力資源室所訂11/15退休加發7〈6+1〉個月慰問金,
12/15退休加發6〈5+1〉個月慰問金,100/1/15退休加發5〈4+1〉個月慰
問金,造成申退日期越慢領越少的差別待遇。
二、 退休乃屬勞動條件之部分,當勞動條件有所變動時依法應與工會協商,現
行方片面訂出幾套標準之勞動條件,為避免引發勞資爭議應比照工作規則
經與工會協商確認後辦理。
辦法:
一、 儘速行文行方,未與工會協商前不宜單方面訂定優退條件,理事長需積極
推動勞資會議之召開並隨時將進度週知會員。
三、 優退後缺補之員額應於優退生效日前即進用並依各單位優退名額分發完
畢,以避免人力不足造成營業單位同仁工作負荷過重產生過勞現象,有違
勞工安全衛生法。
三、 優退生效日應以單一日期、單一條件訂定優退加發慰問金標準,因加發部分係由本行自行編列費用,條件並未受限,除6+1外如何比照合庫等再加n?方達優退綜效,加速人力更新。
決議:(1)本日下午4:00確定拜訪陳副總經理明章,儘速確定勞資協商會
議時間,爭取全體會員更優惠的優退條件,並爭取取消退休前3個月
不可加班之不合理規定。
(2)與土銀工會聯繫彼此交換意見,討論此次優退專案。


第8案  提案人:林政潭
連署人:林耀彬
案由:請將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轉知會員代表。
說明:為了讓所有會員知道工會工作情形與提案之進度,理應將會議紀錄e-mail給會員代表轉知所有會員。 
辦法:提請理監事聯席會中討論。
決議:(1)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之提案單,將於會前放置在臺灣銀行產業工會網站上,並e-mail給會員代表及理監事。
    (2)本會將行文與資訊處,要求將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之信箱擴大容量。


第9案  與第3案併案。
提案人:廖民權 
連署人:林昌陞
案由:工員晉升行員年資應合併計算,以維護工員權益。
說明:
一、同一雇主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至於行員與工員退休金計算標準不同為另一問題。
決議:列入勞資協商會議討論。


第10案  與第3案併案。
提案人:阮呂文欽    
連署人:杜墨松 林和中 鄒鈴惠 鄒桂蓉            
案由:建請本會爭取行方取消工友晉升技工之員額限制,以維護會員基本權益,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友晉升技工作業要點』,其規定工友晉升技
工並無員額及比例限制。
二、第五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第5案,其中內容為各職等升遷落實執行不
受30%名額限制。
三、第五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第12 案:技工、駕駛四職等晉升為五職等、
工友三職等晉升為四職等已決議通過。
四、為8職等以下公平晉升,建請行方同意工員符合升技工無總額限制,訂定之辦法應有工會代表參與。
辦法:
一、 併同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待各職等相關辦法提請討論後,與行方溝通爭
取。
二、 行文行方召開勞資會議。
決議:列入勞資協商會議討論。


五、 臨時動議:
第臨1案  提案人:鄒桂蓉    
案由:外島各分行〈含金門、馬祖、澎湖〉服務之員工於休假及例假回台後回行上班遇非個人因素之不可抗拒原因應經查明屬實後給予公假。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74年10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含及勞委會86年6月5日台〈86〉勞動二字第022700號函,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撘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或無法到班,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是維持到或曠職。
二、依據勞基法第70條,勞工工作時間及休假規定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內,本行工作規則就資訊室及機場輪班制單位已由特別工作規則予以訂定。
三、外島各分行〈含金門、馬祖、澎湖〉服務之員工休假及例假回台後,於回
  行上班時所搭交通工具因常遇霾霧致交通工具停駛,行方就此狀況均請員
工以年度休假自行請假,使服務外島同人平時與家人已少相聚,如須因此
休假將致返家時間更少,有違勞基法休假規定。
辦法:
一、 行文行方依法對外島同仁因交通因素延遲到班者,經提出證明屬實後均應以路程假或公假登錄,以免影響員工基本權益。
二、 行文行方本行工作規則歷經十餘載,在現階段工作環境變動急遽下,實有必要時召開勞資會議將工作規則予以修定以合時宜。
決議:列入勞資協商會議討論。

第臨2案  提案人:鄒桂蓉    
案由:勞委會研議修訂勞基法第20條及新增18條及20條之ㄧ,並已送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彙整意見,對日後金融機構合併影響員工權益部份需為因應。
說明: 
一、 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外,其於勞工合併前由舊雇主於公告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二、 修訂後為被合併員工除勞工自己不同意者由原雇主發給資遣費外,於均 
需概括承受移轉雇用,移轉後無法適應時由新雇主將勞工新舊年資合併
發給資遣費。
三、 新增第18條之三,對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限制放寬外,並須對勞工
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害新雇主需有合理補償。
四、 18條之三並參考現行企業併購法之規定,主張併購僅係雇主法人格之變
動,配合將來企業併購法可能放寬併購類型,將與金融機構合併法納入。
五、 新增第20條之一,移轉後新雇主對於隨同移轉勞工與其原有勞工之勞動 
條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所謂勞動條件亦含括其原任職位〉
辦法:
一、 盡速成立遊說小組,研議利弊後提出說帖。
二、 至勞委會勞動法諮詢委員會強表達金融機構合併法不宜納入之原因。
三、 遊說小組至立法院財委會取得委員支持誤將兩法合併。
決議:將上項資料掃瞄後e-mail給所有理監事,另擇期討論。


第臨3案  提案人:江明宏    
案由:有關調整原臺銀人升遷落差問題,應以專案處理,勿與一般升遷案混同辦理。
說明:全面調整是不可能,請工會向行方爭取修訂內規。
決議:列入勞資協商會議討論。


六、散會(下午2:15)

七、本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另函送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本會全體
會員代表及全體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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