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2012-01-17 101.1.16 第五屆第11次常務理事會會議紀錄

第五屆第11次常務理事會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1月16日(星期一)上午11:00        
地點:臺灣銀行企業工會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5號4樓)


主席:吳振昌理事長    司儀:蔡慈文總幹事  記錄:梁景揚秘書 

一、 主席宣佈開會 
應到5人,實到5人。(詳參夾帶檔案1)



二、 會務報告:上次會議執行情形
100年12月23日第5屆第10次常務理事會 
提案
1、案由:建請行方修改「客戶資料保密切結書」部分內容。
決議:行文建議行方將客戶資料保密切結書第三條修改為:對知悉、取得及使用之客戶個人資料應確實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本人願負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責任。
執行情形:100.12.26以(100)臺銀企工字第10012261100號函行文行方,101年1月12日臺灣銀行徵信部以銀徵乙字第10100016821號函回覆:已請臺灣銀行法律事務處就適法性提供法律意見。 (附件一)
垂詢:再次行文建請行方將「客戶資料保密切結書」第三條修改為:「對知悉、取得及使用之客戶個人資料應確實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本人願負『法律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責任』。」
2、案由:促請行方儘速研議工會派任「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員工退休金存款以綜合存款辦法等勞資會議案。
決議:行文行方於一個月內盡速召集此二案相關單位研議辦理。
執行情形:100.12.26以(100)臺銀企工字第10012261090號函行文行方,並於100.12.28mail至各理監事。
三、 討論事項: 
提案1.    提案人:李顥軒  
連署人:吳振昌、林和中、李錦燦、阮呂文欽
案由:請明訂營業終了後ATM緊急狀况處理原則,以保障行員人身安全。
說明:當客戶(無論是本行或他行)於半夜打電話至客服中心告知金融卡被機器「吃掉」,且堅持一定要幫他處理拿回卡片,因客服人員無法說服客戶時,就會將問題轉給分行緊急連絡人請其向客戶解釋。
一、 當緊急連絡人接獲電話時,如不馬上處理,客戶會持續打到客服中心,如與客戶聯繫而不到行處理(客服人員應與客戶溝通相當時間,客戶已失去耐性,任何解釋已聽不進去,僅要求馬上出來處理),客戶會連環叩到全家不得安眠(以撥打電話回撥),請問分行緊急連絡人該如何處理。
二、 分行行舍均設定保全,如需到場處理,必須聯絡持有保全卡及鑰匙人員一併到場,試問行員人身安全是否堪慮。
三、 請問所謂緊急狀況是何種狀況?
四、 行員為臺灣銀行最珍貴資產,訂定SOP時請参酌其他銀行相關規定。
決議:行文行方,關於員工交流園地所提之ATM相關問題,請主管單位邀集相關單位及本會參與研議。
四、 臨時動議(無)
五、 散會(11:20)

夾帶檔案1:101.1.16簽到表.pdf

夾帶檔案2:附件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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